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,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、勇于创新、全面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凡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申请优秀研究生奖学金。
第三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。
第二章 奖学金种类
第四条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主要有以下两类:
(一)研究生优秀奖学金;
(二)研究生社会奖学金。
第三章 评选条件
第五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选条件:
(一)认真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;遵守法规法纪,严守校规校纪;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品行端正;积极参加学校及所在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;
(二)学习目的明确、态度端正、学习勤奋、成绩优秀。各门课程成绩(不含补考成绩,下同)在85分以上,可参加优秀研究生一等奖学金的评定;各门课程成绩在80分以上,可参加优秀研究生二等奖学金的评定;
(三)研究生的课程成绩,以上学期培养计划所修课程成绩为准;
(四)积极参加科研工作,有较强的科研能力;
(五)综合测评成绩=学习平均成绩×80%+基本素质测评成绩×20%。
第六条 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的评选条件:
研究生社会奖学金是指由政府部门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基金组织或个人设立的奖学金,评选条件按各项社会奖学金的评审要求进行。
第四章 评定比例
第七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两种,一等奖学金按研究生总人数的10%评定,二等奖学金按研究生总人数的20%评定。获奖人数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,不足5人的班级不设一等奖学金。
第八条 研究生社会奖学金按具体社会奖学金的评选要求进行。
第五章 评定程序
第九条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评选在研究生部指导下,由各学院党总支具体组织实施。每学期评定一次,一般于开学后一个月内评定,具体评定程序如下:
(一)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,负责本学院奖学金的评定工作;
(二)研究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,填写《我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登记表》(见附件);
(三)研究生辅导员结合研究生的学习成绩、任职情况及平时表现,组织各班民主评议,初评结果交由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;
(四)各学院将初评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天,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部;
(五)研究生部审核,报校领导审批后公布;
(六)研究生部将评选结果报财务处,由财务处审核发放奖学金;
(七)学校发布正式文件并对获奖研究生进行表彰,奖励材料存入研究生个人档案。
第十条 研究生社会奖学金按具体社会奖学金的评定程序进行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取消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定资格:
(一)学期期中或期末考试违反考场纪律,考试作弊者。
(二)学期内有一门课程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及格者。
(三)学期内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,受到校级以上(含校级)处分者。
(四)经查实,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